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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4-08-22 17:33

  原标题: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8月21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到,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等单位编制年度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各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辖区内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企业开展需求响应注册申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指导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筹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优先将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的用户接入负荷管理系统,2025年,实现全部10(6)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可控负荷达天津市最大负荷20%以上。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敬请广大电力用户提出宝贵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8月21日-30日

  感谢您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支持!

  附:《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21日

  (联系邮箱:sgxjdlc@tj.gov.cn)

  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决策部署,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负荷管理,是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

  第四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各区电力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负荷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是负荷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电网企业在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建设运营电力负荷管理中心。

  第二章 负荷管理中心

  第七条 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天津市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维、业务运营监控及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全流程执行,支撑电力负荷管理、应急调度指挥、虚拟电厂运营、科技创新研究和业务交流培训等工作开展。主要负责:

  (一)负责支撑制定空调负荷管理、需求响应、节约用电、虚拟电厂等市级支持政策,开展相关培训宣贯、技术研究,开展负荷管理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

  (二)负责支撑组织开展负荷资源排查、负荷模型标准制定和相关系统功能建设;

  (三)负责组织开展需求响应资源全业务管理,支撑需求响应全流程实施;支撑制定天津市负荷管理预案,组织开展天津市负荷管理演练,下达有序用电通知,开展全市执行情况监测统计和执行效果评估;

  (四)负责开展虚拟电厂资源管理,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开展虚拟电厂平台和系统的建设、运维、运营;

  第八条 区级电力负荷管理分中心作为区级负荷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区级电力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全流程业务。主要负责:

  (一)负责推动区级电力主管部门制定负荷资源排查、资源接入、空调管理、需求响应、节约用电等相关政策;

  (二)负责组织开展负荷资源排查、负荷控制试跳、分路监测数据调试、空调负荷调控接入管理等;

  (三)负责开展辖区内客户的需求响应政策宣传、注册申报、协议签订、邀约确认和执行提醒;支撑区级负荷管理预案编制、执行方案编制和告知,开展区级负荷管理演练,开展辖区内有序用电指标落实、执行监控、效果评估等;

  (四)负责市级节约用电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落实,组织开展区级活动策划宣传,引导辖区客户参与节电活动;

  (五)负责配合开展虚拟电厂平台及聚合资源接入业务受理、资质审核等,开展资源核查、能力校核、装置现场安装、用电情况现场检查调试等;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九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等单位编制年度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各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辖区内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企业开展需求响应注册申报。

  第十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市、区两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及虚拟电厂运营商开展现场勘查,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制订虚拟电厂接入系统方案,组织召开虚拟电厂接入系统方案评审会,并组织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系统接入测试工作。

  第十一条 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虚拟电厂聚合能力、调节能力和系统性能等方面开展能力校核与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应根据虚拟电厂的能力和本市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提出虚拟电厂可参与的市场交易品种。

  第十二条 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虚拟电厂运营商签署虚拟电厂接入合作协议,将虚拟电厂聚合用户分路可调节资源纳入负荷资源池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参与需求响应的各类主体可根据电力市场准入要求,自主申请注册为合格经营主体,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经济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

  (一)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向所在区的区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申请;

  (二)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企业应与代理用户签署需求响应代理协议,由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并经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后方可参与。

  第十四条 市电力公司密切跟踪电网供需形势,根据电网供电缺口和新能源消纳情况,至少提前一日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启动需求响应的建议,包括启动原因、时间、规模和各区承担指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开展需求响应工作。

  第十五条 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邀约负荷聚合商和虚拟电厂运营企业,并完成响应申报量确认。各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参与需求响应企业名单并在执行前一日完成通知和申报量确认。

  第十六条 参与用户应按照规定在响应时段执行需求响应。需求响应实施期间,市、区两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加强负荷资源动态监测。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对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企业等主体的指导。

  第十七条 需求响应结束后,各区负荷管理分中心开展执行情况总结,并形成报告上报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结果有异议的电力用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高效协同,逐步以更多市场化方式实现需求响应。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内需求响应资源禀赋,制定需求响应资源规模年度计划,推动更多需求侧资源进入市场。

  第四章 有序用电

  第十九条 市级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历史最高负荷的30%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并下发至各区电力主管部门。区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细化方案并上报市级电力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印发有序用电方案后,应及时在政务网站公示,并指导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营业厅等渠道,全方面多角度开展有序用电政策宣传和解读。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组织相关用户完成有序用电协议签订,并组织相关部门、市区两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和用户开展演练。

  第二十二条 在天津电网出现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启动有序用电。

  第二十三条 区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有序用电,可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提前一天通知相关电力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接到负荷调控指令后,须按照指令要求,结合实际采取降低负荷或产能、班次轮换、生产调休等方式,确保负荷调控指标执行到位。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密切监测跟踪用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压限指标执行到位。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对执行预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

  第二十六条 区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及时汇总本区执行负荷管理的情况,于当日有序用电结束2小时内将参与用户数、用户负荷、用电量等信息报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当用户同时执行需求响应、有序用电措施时,按照超出有序用电指标范围的响应负荷计算需求响应补贴。

  第五章 错峰检修

  第二十七条 各区电力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区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走访用户并收集用户检修计划,形成错峰检修用户清单。

  第二十八条 各区电力主管部门引导具备错峰检修能力的电力用户在用电高峰期间合理安排检修时间,以缓解电网供需压力。

  第二十九条 各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错峰检修用户生产负荷动态监测分析和用电安全服务。各区电力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各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滚动更新补齐集中错峰检修资源,推动电力用户检修计划与电网错峰需求精准适配。

  第六章 系统支撑

  第三十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指导天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筹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优先将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的用户接入负荷管理系统,2025年,实现全部10(6)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可控负荷达天津市最大负荷20%以上。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配合区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负荷资源排查,厘清企业负荷特性和生产工艺工序,实施分路监测设备安装和受控开关改造,实现负荷资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负荷类型发生调整、资料变更等情况,电力用户应及时向区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反馈。

  第三十二条 各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指导业扩新装增容用户通过负荷资源排查与现场勘查协同、负荷管理策略编制与客户设计协同、负荷管理相关协议与供用电合同签订协同、负荷管理装置与计量设备安装调试协同等,做到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推进电力用户除保安负荷以外的用电负荷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应加强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及运维。

  (一)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签订负荷确认和接入协议,明确负荷接入规模及控制轮次。

  (二)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开展设备试跳(至少每两年一次),定期开展负荷管理系统监督检查。

  (三)电网企业负责开展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安全防护,做好负荷管理装置的全寿命周期管理。

  (四)电力用户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负荷管理装置等设备现场维护,按自身产权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包括受控开关改造、负荷确认、配电线路改造、负荷管理装置调试、系统接入等。不得将保安负荷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不得私自迁移、更改、破坏接线,由用户自身误操作或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等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政府印发的负荷管理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对拒不签订协议、执行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用户,电网企业应配合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按照有序用电方案要求,监督用户规范刚性执行,相关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区两级电力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指导电网企业常态化开展负荷资源排查、空调负荷优化管理等工作,组织各方主体做好负荷管理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网企业做好资金、场地、人员保障,常态化、规范化运营两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政府的指导下,统筹空调负荷调节、企业错峰检修、需求响应等措施,多措并举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

  第三十六条 电力用户加强内部负荷管理、厘清保安负荷,将保安负荷单独配电,配合市、区两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做好负荷排查、负荷控制能力改造、分路监测改造等工作,不断拓展负荷管理装置应用场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二)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三)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开展负荷信息采集、预测分析、测试、调控、服务的软硬件平台,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是负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平台。

  (四)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五)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六)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 用电需求。

  (七)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刻,用电负荷超过电力供应能力的部分。

  (八)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段,用电量超过电力供应量的部分。

  (九)负荷管理装置,是指部署于用户侧的边缘计算装置可实现用电负荷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计算、负荷调控等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各区电力主管部门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电力平衡预案》(津政办发〔201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余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