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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就三文件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4-03-21 09:46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规定》印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30日发布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逐步规范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行为,建立了电力监管机构了解掌握电力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为电力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随着机构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及电力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容、时效性要求都发生了变化,《规定》已难以满足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监管工作需要,修订《规定》十分必要。

  问:《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全文共分为7章、31条,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丰富发电、电网企业报送内容。新增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燃料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等。新增电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输电通道运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二是分列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内容。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分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两个报送主体。由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供需形势情况、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电力并网运行管理情况等;新增由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市场规则执行情况、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市场结算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三是适应机构改革变化。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电力企业信息同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各地有效落实《规定》?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密切关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用,督促各类信息报送主体规范开展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对各类主体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管。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供电营业规则》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新修订的《规则》出台,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请问此次修订,有什么特殊的背景和意义?

  答: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和公用事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是电力生产活动的核心环节,事关人民福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供电营业服务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水平提升,有利于用电营商环境优化、有利于促进电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规则》作为指导全国供电营业工作的基本制度,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的配套规章,也因其内容详实、具体,条文颗粒度细,对供电营业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是应用最为广泛、使用频率最高的规章制度之一。《规则》自1996年实施以来,有效加强了供电营业管理,建立了稳定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了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为供用电领域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电力改革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供电服务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基于当时经济社会环境所制定的《规则》已难以适应和满足供用电领域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修订《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是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出现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营业业务的体制架构、制度基础等均发生深刻变化。《规则》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显不符的指令性、计划性、管制性内容亟需调整。

  二是政策法规变化的要求。近年来,电力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对供电企业的管理,这些都对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合规性、透明度、便利度等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依照最新法规政策要求完善相关内容,持续推进用电营商环境优化。

  三是供用电关系调整的诉求。1996年《规则》颁布实施时,尚未开展电力体制改革,供电企业不仅承担供电保障,还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原《规则》部分条款内容体现供电企业较强的行政属性,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供电企业行政职能被剥离,与电力用户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应以合同为基础建立供用电关系。

  问:此次《规则》修订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我们着眼于维护正常供电营业秩序、强化供电营业管理的需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供电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的需求,从现阶段供电营业工作实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供电营业管理制度的完善。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四方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近年来,《电力监管条例》《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与供电营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实施,推进了供电营业法治化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修订过程中,我们系统梳理供电营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逐项对照,在《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尚未完成修订的情况下,积极合理地做好《规则》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使其与相关政策法规在供电营业管理方面能够实现有机统一、功能互补、深度协调。

  二是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供电营业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紧盯用电业务办理的“堵点”、人民群众反映的“痛点”、供电服务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多发的“风险点”,赴多地深入摸排调研,广泛征集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专家学者等对《规则》的修订意见建议,扎实开展专题研究,找准问题的根源与关键,精准施策,确保《规则》能够有效指导业务实践。

  三是公平公正。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供用电矛盾纠纷,修订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逐条论证、谨慎调整,明晰供用电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减少矛盾争议和误解,确保供用电双方利益平衡。同时,考虑到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在信息获取、专业力量等方面的差异,为充分维护电力用户的利益,增设特别保护条款,明确要求供电企业不得在供用电合同中擅自增加用户义务、减损用户权利,对普通电力用户权益给予突出保障。

  四是与时俱进。认真梳理电力体制改革的历史脉络,细致分析供电营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将电力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以及近年来供电服务管理方面成熟的实践经验融入《规则》当中,使供电营业管理制度建设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实现制度文本的与时俱进。同时,充分考虑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未来一段时期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关系可能调整变化的情况,合理预留《规则》发展的弹性空间,有利于各供电企业在落实《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服务举措,持续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问:此次《规则》修订主要调整了哪些方面内容?

  答:与1996年《规则》相比,修订后的《规则》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条款新增9条、删减6条,修改61条,共10章110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删除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等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健全和完善现代供电服务体系。二是删除供电工程贴费等已明确取消的供电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有关内容,助推用电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三是修改供用电合同变更、解除要求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有关内容,理顺《规则》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四是调整部分因政策变化、标准细化、职责调整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作实际的有关内容,顺应现实服务管理需要。五是增加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户表配置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进一步保障电力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用电权益的内容,聚焦增强群众用电、办电获得感。六是吸纳已有成熟实践经验的业务内容,将已有的成熟经验总结固化上升为规范要求。

  问:《规则》在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供电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哪些调整完善?

  答:国家能源局始终以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用电需要、持续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能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扛牢使命责任,聚焦供电服务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基础、畅机制、优环境,在优质服务提升上做“加法”,在简化办电流程上做“减法”,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用户用电获得感与满意度,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用能需求。

  一是巩固“获得电力”成果。根据《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将低压供电容量标准提升至160千瓦,压减用电报装业务办理时间和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推广全流程线上办理,以制度固化成果经验,推进“获得电力”整体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是强化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明确要求供电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等,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三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删除电费违约金“反向抹零”要求以及无法规政策依据的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表终止供电的条文内容,将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时间由3天压减为24小时,要求供电企业按照实际用电天数与电力用户清算临时用电预收电费,优化电能表计损坏、丢失赔偿责任。

  四是赋能群众美好生活。明确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户表配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电设施防洪防涝等要求,加强对临时用电、非电网供电的管理,严格防范新增“临时电”代替“正式电”问题,加强非电网供电价格执行管理,让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切实增强用户用电获得感、满意度。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规则》有效落实?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国家能源局将以《规则》修订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管理,提升供电服务水平,解决好供用电过程的难点堵点问题,促进供电服务更加便民、利民。

  下一步,我们将多角度、全方位开展《规则》宣传解读工作,全面释明政策沿革、立法考量、适用场景,帮助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把握《规则》要求,促进供电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同时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规则》印发后的供电服务工作,一是督促供电企业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在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规则》内容,便于用户查阅;二是督促供电企业抓紧开展管理制度文件制修订、办电流程优化调整等配套工作,确保《规则》落地落实;三是要求供电企业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耐心细致向用户做好政策答疑解惑工作,有力有效化解办电纠纷。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印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日印发施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有效规范可再生能源电量保障收购行为,为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健康发展,实现清洁低碳发展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

  答:修订后的《办法》共24条。修订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办法》名称。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将原《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名称修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二是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办法》第四条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三是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办法》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

  四是统一相关提法。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统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答:国家能源局将切实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工作,做好对电力市场成员和社会公众的政策解读,加强对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落实责任情况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张栋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