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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供电营业规则》解读丨以人民为中心 维护人民群众用电权益和市场公平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4-03-21 15:51

以人民为中心 维护人民群众用电权益和市场公平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普钢

  2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版),本次修订是对1996年原电力工业部发布《供电营业规则》的完善修改,及电力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体现了维护人民群众用电权益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遵循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适应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等时代改革的发展。本篇主要对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并网电厂两个章节进行解读。

更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用电权益

  1996年以来,国家多次印发文件,取消供电领域的贴费,“让利于民”。本次规则的修订沿袭了近年政策要求,更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益,体现了立法的“人民性”。

  一是进一步取消部分贴费收取。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能计量装置费用要求。删除原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能表保证金。供电企业对存入保证金的用户出具保证金凭证,用户应妥为保存”条款。从政策上取消了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计量装置费用收费要求,减轻人民群众用电负担。

  二是明确了故障换表费用收取标准。将原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改为“如因用户原因引起的,用户应当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其他原因引起的,供电企业应当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在上一版本供电营业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用户仅在由本身原因引起的计量装置故障承担修理费用,维护用户权益。

  三是提升用户用电便利度。删除原供电营业规则“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中止供电”要求,便利农业生产等周期性用电用户权益。

  四是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约束。本次《规则》修订版第八十三条将校表周期由原《规则》七天调整为五天,将“校表有疑意时可向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调整为“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供电企业差错认定提出更加严厉的约束。

  五是进一步规范计量误差和故障的退补方式。《规则》修订版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计量超差退补时间包括可以确定(新增)和无法确定两种情形,不再以“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的方式“一刀切”,体现了公平公正。

更加突出供用电合同关系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政企分开,供电企业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次调整体现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要求,以合同为基础与用户建立平等的供用电关系。

  一是更加突出民事主体合同关系。本次《规则》修订版第八十四条将用户的交费期限和方式由“供电企业规定的”修订为“双方约定的”,强调电费收取方式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协商约定,体现平等合同关系。

  二是放宽售电合同条款限制。本次《规则》修订版第九十二条删除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具体条款。取消并网合同的条款格式限制,将厂网关系还原至购售电合同关系。

更加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等改革政策的需要

  从2002年的国发5号文到2015年的中发9号文,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本次修编更加切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体现立法时代性。

  一是明确了自备电厂的社会责任。本次《规则》修订版第九十三条,明确了“用户自备电厂应当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政府规定的基金和费用,在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体现了在市场化改革形势下自备电厂的责任。

  二是调整容量电费计收方式。本次《规则》修订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在第八十七条中增加“容(需)量电费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同一计费周期内用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和“以最大需量方式计收需量电费的用户,计收方式按照相关电价政策规定执行”要求,用户可根据自身负荷选取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总体来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电力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电能计量方式、电费结算也涉及更多复杂的因素,一些规定需要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规则》的修订,符合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对当前和未来的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规定更加灵活、适用性更强,与时俱进地反映市场变化,更加充分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责任编辑: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