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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3-07-25 09:18

张志平 王爽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包括社会信用等在内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要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推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发展,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是适应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服务能源监管工作需求,助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首先,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是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能源企业是能源市场的主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运行规则,需要以公开市场、公平竞争为导向,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放管服”(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目标就是培育公平市场,其核心内容之一是对行政监管机制进行优化创新。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是对行政监管机制进行优化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

  其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是培育契约精神的有力推手。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契约经济,通过契约方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和长久之策。能源市场高速发展期正处于我国由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能源行业中构建起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对于规范企业行为,培养契约精神有重要意义。

  再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是健全信用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法治是完善信用监管的基石,要通过法治化途径从根本上治理诚信缺失问题。构建信用法治体系,要注重信用监管立法,使信用监管有法可依,要在法治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推行信用承诺制、信用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实施联合惩戒等有效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成本,发挥监管效能。

  最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是提升能源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需要。要不断提升企业守法意识、担当意识和信用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守信践诺、诚信经营;要增加能源企业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最大程度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要强化信用修复指导,有效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使其及时止损。总之,要通过提高能源企业的自身诚信意识,营造守信氛围,从而提升整个行业信用水平。

  然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如企业诚信意识薄弱、信用监管与实际工作脱节、部门间“各自为战”等问题。一是虽然企业诚信意识随着能源监管机制建设的深入逐步提升,但是由于之前失信成本较低,市场主体对守信长期收益存疑,能源行业整体诚信文化形成仍需时日。二是按照“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能源行业资质审查工作采取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此举虽然可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导致进入市场能源企业数量激增的同时质量良莠不齐,与之相对应的是担负能源监管重要职责的能源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广、任务多、人员少,监管力量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投入资源有限,信用手段未与业务工作深入融合,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三是作为信用监管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部门缺位、越位、错位现象仍然存在,部门间“各自为战”,能源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构建跨地域跨部门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仍有待完善,开展联合监管时容易出现信息归集不全面、权责分工不明晰、审管衔接不畅通、问题回溯不及时等问题,如未能实施有效惩戒,将严重影响监管效果。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需多方联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创新监管方式,构建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应与监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在监管前期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并实施标准化建设,在监管过程中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分级分类监管、有针对性的精准监管以及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综合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第一,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分析—应用机制。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的归集共享,运用统计分析手段进行及时汇总分析,将分析结果运用于联合执法及失信惩戒实际工作当中,有效推动部门间协同。实现以上目标,首先要将分散于各部门之间不同口径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为信用监管提供基础支持;其次要建立一体化多功能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运用统计分析模块,实现平台风险提示、强化监管及联合惩戒等多功能集合;最后提取有效样本,能源行业要按照能源类别(电力、煤炭、油气等)及监管类别(能源安全、市场、环保等)分别提取有效分析样本,对样本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统计分析,促进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信用监管手段与业务监管相融合。能源监管工作涵盖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类别,拥有能源发展战略建议、能源行业管理、能源预测预警等诸多职能,信用监管应多维度深度融入监管各项工作。目前信用监管手段已经与电力资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市场运行监管等工作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信用手段与监管工作深入融合,还表现在信用监管贯穿监管工作全流程,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做好不良信用信息的归集分类,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依据清单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提升信用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开展监管核查,根据监管对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后应及时纳入信用系统;将监管结果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归集公示;对于符合规定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快速协助其完成信用修复,实现信用监管与监管全流程的有效衔接、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建立多方协同联动监管机制。打破信用监管“各自为战”模式,打造内部对接、外部协同、全面覆盖的信用监管体系,构建跨地域跨部门的信用协调机制体系。能源监管部门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各专业平台,横向对接内部各专业部门,打通行政许可、监管统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企业失信情况等信息孤岛,实现信用信息的实时共享,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作,试点接入地方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地方信用监管与能源信用监管工作联动,实现信用监管的外部延伸。完善协调机制,实现信用监管的全面覆盖。不断完善信用信息联查机制、信用风险联控机制、信用修复联办机制以及信用惩戒联合机制等相关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信用监管工作,实现信用监管的全面覆盖,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积极配合,才能让信用监管真正在能源监管工作中发挥其应有作用,护航能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责任编辑:杨苗苗